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问责制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信息公开政策
一、政策
1.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致力于向公众提供有关其方案和业务的资料。开发计划署认为,公开获取信息是包括普通人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者有效参与人类发展进程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开发计划署认识到,通过分享信息而获得的高度透明度与公众参与开发计划署支助的发展活动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
2.有利于披露的推定。开发计划署的信息公开政策(下称“政策”)以公开为指导,其基本假设是,在没有令人信服的保密理由(如第四章政策的例外情况)的情况下,任何有关第三章所列的开发计划署方案和业务的信息都是向公众开放的。
3.作为公共资金的托管人和管事人,开发计划署直接对其由联合国会员国组成的开发计划署执行委员会负责,并间接对捐助国和方案国的议会、纳税人和公众负责。公众获得开发计划署持有或产生的全面和及时的资料将继续促进开发计划署方案和业务的透明度、问责制和国家所有权。开发计划署的许多资料已通过各种途径,包括通过开发署公司网站、各个国家办事处网站、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网站方案和业务政策和程序,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透明门户,本政策将现有的原则、惯例及程序编篡。
4.该政策的制定考虑到联合国主要政府间会议,包括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首脑会议(2010年)和里约热内卢+20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会议(2012年),并以与获取信息权有关的国际标准为指导。它还考虑到其他国际论坛和进程,这些论坛和进程重申了这一政策的精神,并重申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对透明度和问责制的承诺,包括联合国发展合作论坛、援助有效性高级别论坛和援助有效性全球伙伴关系。
5.就本政策而言,信息是指提供有关开发计划署活动的知识的印刷或电子材料,这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开发计划署的方案和业务。
6.本政策适用于开发计划署和由开发计划署管理的有关基金和方案,即联合国资本发展基金(资发基金)和联合国志愿人员(志愿人员)。本政策可在开发署公司网站,以及各国家办事处及相关基金和计划署的网站。
7.遵守本政策应由国家办事处各自的驻地代表、总部各局的首长以及开发计划署有关基金和方案的执行协调员负责。
2原则
8.本政策基于以下原则:
原则1:最大限度地获取信息.开发计划署重申其对其所有活动的透明度的承诺,因此力求最大限度地取得它所编制的任何文件和资料以及它所拥有的不在本政策第四章所列的例外名单上的资料。
原则2:有限的例外.任何披露的例外情况都将以以下可能性为依据:披露资料对个人、利益、实体或各方造成的潜在损害将超过其好处;开发计划署在法律上有义务不披露资料;或已从第三方收到明确标记为机密的资料。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开发计划署确定这样做可能造成的损害超过取得的好处,它可以决定不公开或推迟散发通常可以取得的资料。在特殊情况下,开发计划署也可在确定收益大于潜在危害的情况下,向公众提供通常不公开的资料,但开发计划署法律上有保密义务的情况除外。
原则3:简单而广泛地获取信息.开发计划署将采取一切实际手段便利取得资料,尽量取得这些资料,并使用明确和具有成本效益的程序和时间表处理请求。
原则4:对决定的解释和复审权.开发计划署在拒绝应要求提供资料时,将对其决定作出解释。如果请求者认为他们被拒绝访问违反本政策的信息,他们有权要求信息披露监督委员会对其决定进行审查。
3公开查阅及索取资料
9.开发计划署力求最大限度地获得其制作和/或拥有的资料,因此将披露本政策第四章所列例外清单中未载的任何资料。
10.作为一项原则,开发计划署将主动或应要求与利益攸关方和广大公众分享其掌握的大部分信息,但假定披露的特定例外情况除外。
11.第12段和第13段所列的资料,如附件1所述,可在开发计划署网站上查阅。国别文件可从相应的区域局和中央局、国家办事处网站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透明门户.
12.关于开发计划署国别方案管理的资料
(一)标准基本援助协议
(b)共同国家分析/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合作框架(CCA/UNSDCF)
(e)开发计划署项目概况
(f)项目文件
(h)项目表现报告
(j)评估报告
13.关于开发计划署业务的资料:
(一)开发计划署执行局
(b)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领导
(c)开发计划署财务资料
(d)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采购
14.开发计划署应公众要求向公众发布信息。如果信息无法在开发计划署网站上获得,公众可根据所需信息的性质,联系该国的驻地代表办事处、开发计划署总部适当的区域或中央局,或其他来源,如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网站、收藏图书馆、联合国书店和其他联合国机构。国别办事处驻地代表、总部各局的首长以及开发计划署各有关基金和方案的执行协调员负责确保满足公众对资料的要求
四、异常
15.本政策认识到,危机、冲突或人道主义灾难以及特殊发展局势对国家办事处与各国政府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关系构成了特殊挑战。在这些情况下,或在政治、社会和文化紧张程度较高的社区,适用于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透明。但是,开发计划署认识到,在某些情况下,与政治/经济背景有关的敏感资料仍将保密。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会有与开发计划署国别方案管理或业务有关的其他文件/框架向公众开放,如授权联合国特派团的安全理事会决议或联合国需求评估。
16.现行的保密实践和原则。虽然开发计划署致力于建立一个公开和透明的披露制度,但为了维护本组织以及其工作人员、各伙伴和广大公众的利益,还必须考虑到法律、业务和实际方面的考虑。以下的例外情况符合国际标准,并仅限于保护必要和合法的公共或私人(如个人隐私)需求。下列类别的资料被视为机密资料,不得向公众提供:
(一)披露可能危及任何个人的安全或保障、侵犯其权利或侵犯其隐私的信息;
(b)披露可能危及会员国安全或损害开发计划署任何行动或活动的安全或适当进行的资料;
(c)法律特权所涵盖的资料或与个别调查案件的查阅有关的资料;
(d)关于开发计划署本身的内部审议、通信以及开发计划署与会员国或与开发计划署有合作关系的其他实体的审议情况的资料,但必须始终遵守下文第17段的损害测试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e)商业资料如披露会损害开发计划署或有关第三方的财务利益;
(f)开发计划署认为,如果披露这些资料,将严重破坏与会员国或执行伙伴的政策对话。
17.危害测试和公共利益优先。在特殊情况下,开发计划署保留披露第16段中视为机密的资料的权利。信息披露监督小组(以下简称“小组”)将审议所有请求。如果开发计划署确定这种披露的总体利益和公众利益超过对例外情况所保护的利益可能造成的损害,它可以行使这一权利。这可能包括开发署认为披露某些机密信息可能避免对公众健康或安全造成迫在眉睫的严重损害和/或对环境造成迫在眉睫的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开发计划署的这种披露将在达到披露目的所必需的最严格的基础上进行。如果机密资料是由一个会员国或第三方提供的,或与该会员国或第三方有关,开发计划署只有在通知该会员国或第三方其关切事项并考虑其解决和减轻所涉潜在损害的计划之后,才会披露此类资料。
V.要求覆核/上诉程序
18.如果第11段所列的所有资源已用尽,而资料索取者未能获得所需的资料,或者所要求的资料因看来与本政策精神不符的理由而被拒绝,则索取者可致函法律事务处,提出复议理由。要求审查的信件应寄交:
首席法律官兼法律办公室主任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东42街220号,2066室
美国纽约,NY 10017
电子邮件:accesstoinformation@undp.org
19.每一个审查请求都会被确认。要求审查的请求者有权在收到审查请求后30个日历日内得到法律事务处的答复。无理和重复的要求可能会被拒绝。
20.如果请求人对法律办公室对审查请求的回应不满意,并且文件请求仍然全部或部分被拒绝,请求人可以就法律办公室的这一回应向信息披露监督小组提出上诉,并说明上诉理由。上诉请求应送交:
信息披露监督小组协调员
政策和方案支助局实效组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东45街304号,ff -16楼
美国纽约,NY 10017
电子邮件:IDPOversightPanel@undp.org
21.每一个上诉请求都将得到认可。审裁小组须覆核拒绝向公众人士披露上诉所述的一份文件或一份文件的部分的要求。小组将有权作出最后决定,并将尽最大努力在收到上诉后的45个日历日内作出决定。
22.小组将与上诉人、开发计划署署长和有关内部单位或办事处分享其决定。如审裁小组决定不会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审裁小组会向上诉人提供理由。
六、信息披露监督小组
23.授权.事务委员会的职责是监察公开资料政策的实施情况,并考虑和覆核与公开资料有关的上诉。
24.功能。该小组的主要职能是审查提交给它的申诉,并审议开发计划署的资料公开政策是否得到适当实施。这种考虑应以在请求的范围内和可能因信息公布而受到影响的各方寻求友好解决的原则为指导。
25.小组也可审查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开发计划署内部的业务和其他变化,酌情建议更详细的机制和程序,以审查被拒绝的请求。
26.成员资格。小组由独立于开发计划署的三名成员组成:一名来自非政府组织;一个来自基金会,一个来自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外的联合国机构。专家小组主席将由专家小组成员选出。
27.小组成员的遴选准则。将根据下列标准通过竞争性选拔程序选出成员:非常了解开发计划署总部和国家办事处各级的政策、结构、方案和业务;了解开发计划署相关基金和方案的方案和业务;了解并熟悉信息披露和获取信息政策;与发展伙伴合作的能力。所有成员均由开发计划署署长任命。
28.成员的任期为三年,行政官可酌情决定延长任期。委员的任期将于该年内的任何时间届满或出现空缺时作出任命。
29.会议。小组将举行虚拟会议或原位每当有覆核上诉时。该小组也可在必要时开会审议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政策事项和/或其他特别问题。
30.有效性小组的作用。政策和方案支助局的效力小组将担任该小组的协调员。
附件1。
通常通过开发计划署网站向公众提供的资料类型:
12.关于开发计划署国别方案管理的资料:
开发计划署与方案国家政府的关系是合法建立的,并受适用于开发计划署的《标准基本援助协定》或以前的协定(SBAA)管辖。适用的SBAA可在开发署国家办事处网站上查阅。
共同国家分析/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合作框架(CCA/UNSDCF)
共同国家评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基金为联合国系统在许多方案国家的业务活动制定了框架。这是一份由政府发起的文件,由政府的代表与由联合国驻地协调员领导的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协商编写。对该国分析工作和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基金的贡献是强制性产品,除非该国只有一个联合国机构常驻,或者该国正处于或正在摆脱危机局势,在这种情况下,联合国的贡献可能是支持冲突后需求评估。已完成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基金和共同国家协定可在开发署国家办事处网站和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集团网站上查阅。
根据政府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批准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基金以及开发计划署战略计划,与方案国政府的对话产生了国别方案文件,该文件由政府与开发计划署国家办事处协商并在其支持下编写。本文件确定了执行局核可的开发计划署支助国家方案和优先事项的主要目标和机会。经执行局核可后,最后国别方案文件将通过各区域局网站和/或国家办事处网站,或通过方案国家驻地代表办事处,在网上向一般公众提供。“一个计划”是政府与若干参与的联合国组织之间的共同方案拟订框架协议,旨在增强联合国系统在某一特定国家的集体方案应对的包容性和一致性。开发计划署在执行局为特定国家核可的国别方案文件范围内为“一个计划”作出贡献。“一个计划”通过开发计划署国家办事处网站、联合国发展集团网站和联合国参与组织网站向公众提供。
开发计划署国家办事处将根据执行局核可的《开发计划署国别方案文件》,并与政府合作,制订项目,以实现商定的结果。项目进一步详细说明预期的主要成果和实现这些成果的战略,并阐明执行和管理的安排。工作计划可以是多年的或每年一次的,详细说明为实现这些成果将花费的活动和资源。工作计划载于开发计划署国家办事处网站。
有关开发计划署世界各地发展项目的一般资料,包括供资和执行组织、实际开始和结束日期、项目状况、受援国和国家以下地理位置,载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透明门户.
项目文件是方案国政府与开发计划署之间执行项目的法律协定。项目文件可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透明门户以及在开发署国家办事处网站上。
这包括已完成的社会和环境筛选程序以及任何相关的社会和环境评估和管理计划的草案和最终结果。项目批准前进行的筛选和评估将作为项目文件的附件。后续报告和草案将通过开发计划署透明度门户网站公布。
这些报告包括年度审查报告、国家办事处结果报告、发展结果评估、项目年度审查报告、项目季度进展报告和结果评价报告(如果对结果进行了评价)。
向联合国秘书长和利益攸关方提交的联合国系统活动年度报告可在国家办事处网站上查阅。
这是指对开发计划署方案的评价和管理当局对这些方案的业绩、成果或影响的评价的反应,如有这些评价,可在评估资源中心的公共数据库和/或评估处网站.
13.关于开发计划署业务的资料:
根据开发计划署执行局的方案工作编制的所有文件,在每届会议之前都可在执行局网站上查阅。编写这些文件是为了帮助审计委员会执行联合国大会第48/162号决议规定的任务。这些文件涉及范围广泛的问题- -政策和战略、财政、预算、行政、方案拟订和业务事项、评价以及组织和程序问题。这些报告随后作为联合国正式文件发布,并可通过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网站查阅。理事会所有审议和决定的永久记录也可在执行委员会网站。此外,该网站还提供1966年以来理事会文件的档案。
署长的年度报告,以及署长和副署长的声明和讲话,可在开发署公司网站.
开发计划署执行局核可的开发计划署管理和方案活动预算的有关文件,包括财务报告和审定财务报表,以及财务状况年度审查,均向公众开放。开发计划署的审计财务报表每两年也在联合国大会网站上公布和张贴,等等。开发署公司网站.关于经费来源的资料载于署长的年度报告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透明门户.交易一级的财务资料,包括捐助者承付款项和开发计划署的付款、支出和流入资金,均可在开发计划署获得透明度门户。
开发计划署的采购活动以各种文件中规定的政策和程序为指导,其中包括开发计划署的采购章节方案和业务政策和程序.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还公开了所有的采购招标公告.关于已授予合同的信息可在国家办事处和开发署公司网站年代。
开发计划署审计和调查处的年度报告和开发计划署审计咨询委员会的年度报告是执行局会议期间讨论的文件的一部分,并在执行局会议上公开提供网站.这些文件随后作为联合国的正式文件发布,并可通过联合国官方文件系统网站查阅。自2012年12月1日起,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审计和调查厅(OAI)发布的内部审计报告载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公司网站。如欲查阅2008年10月至2012年11月间的内部审计报告,请以书面形式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署长提出accesstoinformation@undp.org,并将副本交审计及调查处处长(地址audit.disclosure@undp.org。要求披露2008年10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发出的内部审计报告的程序载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企业网站。
(f)报告针对欺诈、腐败和其他不法行为所采取的纪律措施和其他行动
针对欺诈、贪污及其他不法行为所采取的纪律措施的年度报告刊登于开发署公司网站.
附件2
例外列表信息示例:
16.被视为保密的现行惯例和原则
(一)披露可能危及任何个人的安全或保障、侵犯其权利或侵犯其隐私的信息
开发计划署不提供下列资料:
i)披露将或可能危及开发计划署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顾问、承包商、其他个人和开发计划署资产安全的资料;
有关开发计划署运送资产和文件以及运送工作人员和顾问个人物品的后勤和运输安排的资料;
iii)其披露将或可能危及任何个人的生命、安全或环境的信息。
iv)有关工作人员和顾问的个人资料,而这些资料的披露会或可能会损害有关人士的权利和合法私隐权益。
这除其他外包括雇用条件、考绩评价、个人医疗资料、与工作人员任用和甄选程序有关的资料、个人通讯。
(b)披露可能危及会员国安全或损害开发计划署任何业务或活动的安全或适当进行的资料
开发计划署不提供任何一旦披露将或可能损害调查或司法行政或违反适用法律的信息。这包括特权信息(例如法律咨询意见和与法律顾问的通信),以及如果披露可能会损害调查、法律或监管程序的信息,使开发计划署在任何有争议的事项中面临不当风险(例如诉讼或仲裁),使开发计划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访问其内部信息技术系统,或帮助请求者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假冒联合国人员进行欺诈。
投诉人或证人的保密要求将在调查的合法需要范围内尽可能得到尊重。
(d)关于开发计划署自己的内部审议、通信和开发计划署与会员国或与开发计划署合作的其他实体的审议的资料,但必须遵守上文第17段所述的损害检验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开发计划署不提供资料,如果资料的披露会或很可能妨碍政策或审议过程的成功;严重损害开发计划署的工作;破坏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决策过程的公正性;或妨碍自由和坦率地提供意见和交换意见。
(e)商业资料,如披露会损害开发计划署或有关第三方的财务利益。
开发计划署不提供获取财务、商业、科学或技术资料的机会,这些资料在开发计划署的单独意见下或由于保密限制,如果被披露:
(i)损害开发计划署或第三方的商业和财务利益;
在合同或其他谈判中使第三方处于不利地位;
(三)在商业竞争中损害第三方利益
(f)开发计划署认为,如果披露这些资料,将严重破坏与会员国或执行伙伴的政策对话。
开发计划署不提供查阅与会员国、与其他组织和机构,或与开发计划署执行局成员之间或与开发计划署执行局成员之间交换的任何文件、备忘录或其他来文,如果这些文件、备忘录或其他来文涉及这些团体之间的思想交流,或涉及开发计划署、其会员国、其执行局或与其合作的其他组织、机构或实体的审议或决策过程。
脚注
1.本政策取代于1996年7月完成并于1997年1月10日获执行委员会批准的第一份正式草案。二零零一年六月进行了独立评估,检讨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影响。随后,该政策与更广泛的联合国政策进行了比较,并于2004年8月进一步修订。2007年5月作了小幅修订。重大改造发生在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2013年3月、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和2019年7月之间。该政策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20年4月。